我公司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12-18
2006年12月,我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有偿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井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根据合同约定,出让方于 2007年5月将土地交付给我公司,但由于各种原因,土地使用证到目前为止尚未办好,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 1月1日起,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时间确定,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你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交付土地时间,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能在土地使用证办好后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