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受让股权代扣个人所得税未及时解缴入库,该局依法做出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共1亿余元的处理决定。
据悉,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数次受让某股份公司个人股东股权,并于第一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按估算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款,但由于企业对股权成本核算把握不准故未及时缴纳税款。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辅导,企业认识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税款,并在税务人员的帮助下重新审核了转让股权的成本,核实了应扣缴税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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