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4〕30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发票领购簿》等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切实体现全省国税系统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纳税人的纳税服务理念,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所使用的《发票领购簿》(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以及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业户所使用的《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停止收取工本费,由国税机关无偿提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停止收取工本费后,纳税人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由省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到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4年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库存数量及2004年三季度和2005年全年需要量分别统计后报省局征管处。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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